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二百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将从业资格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将道路运输车辆交给无相应从业资格人员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对聘用相关人员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处五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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