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