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应的经营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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