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未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运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