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的罚款:
(一)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直通港澳的运输车辆未在显著位置挂放标志牌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未悬挂、喷涂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的;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的;
(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其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其培训范围、收费项目、学时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车辆、教练场地和招生站(点)等情况的;
(五)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租赁车辆的车牌号码、厂牌型号、首次注册登记日期信息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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