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