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节 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节 汽车租赁及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四十一条 客(货)运相关服务包括客(货)运信息服务、客票代理、货运配载(代理)、搬运装卸、货运仓储等。
客(货)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配客(货);
(二)为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配载、代理服务;
(三)普通货物配载时混装危险货物或者国家禁运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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