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依法予以激励。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
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
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