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