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 第十七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