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撤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被撤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