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