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一年内被投诉服务质量事件三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从业资格,收回从业资格证件,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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