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章 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十九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