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 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节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 第二十三条 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
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