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革命遗址相关文艺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图书、影视作品、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媒介,利用红色资源手机应用软件、网上纪念馆等现代传播形式,推动红色文化宣传展示和在线集中推广。
利用革命遗址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征求革命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利用革命遗址拍摄影视作品或者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征求革命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