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托革命遗址,建设爱国主义教育、中国共产党党史教育、国防教育、中小学课外教育等基地,结合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中华民族传统节庆和烈士纪念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开展各类教育活动,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发挥革命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功能。
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应当组织青少年学生到革命遗址开展研学和现场教学活动。
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单位应当与周边学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有计划地开展面向学生、机关干部和各界群众的参观、学习、培训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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