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坏或者损害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等革命遗址本体、历史风貌和周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