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对革命遗址尚未造成严重损坏后果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革命遗址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