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歪曲、丑化、亵渎、否定与革命遗址相关的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