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革命遗址保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革命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