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迁移、拆除革命遗址或者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革命遗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革命遗址保护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