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旅游的统筹规划,以革命遗址为支撑,推动红色旅游与自然生态、滨海休闲、历史文化、民族风情等旅游项目的融合发展,培育和打造红色旅游精品路线、红色旅游品牌和精品景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制作辖区地图与路标指引、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交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识牌时,应当包含革命遗址及其相关场馆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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