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广东省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见证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主权、捍卫民族独立、争取人民自由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
(二)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三)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烈士墓地;
(五)各类烈士陵园、纪念堂、纪念馆、纪念园、陈列馆、纪念碑、纪念亭等纪念设施;
(六)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弘扬革命精神、传承革命文化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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