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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