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一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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