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三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可以依法将空置楼宇、厂房、校舍以及其他闲置资源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
改造、改建后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水电的独立供应等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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