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四条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 第二章 幼儿园的建设与设立 第十四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保安等人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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