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流溪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布安全预警通知,进行应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