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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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增强防汛抗旱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第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溪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流溪河自源头至下游南岗口与白坭河交汇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雨范围。具体范围由...
第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流溪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防洪和河道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流溪河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
第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
第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和管理流溪河流域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
第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障对流溪河流域生态公益林补偿、水污染防治、生态恢复与保护、污水处理设...
第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流溪河流...
第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市水务、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的排污口设置、水污染及其防治、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水工程建设、水资源...
第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涉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
第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
第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流溪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
第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流溪河流域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
第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
第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七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干...
第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八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划定并公布流溪...
第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九条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一)经市水...
第二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二十条 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专业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经发展改革、规...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 流溪河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流溪河流域内涉及水资源保护、开...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流溪河流域水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水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
第二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流溪河流域内水质状况、水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划定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并提出...
第二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实施水质监测,并与水务行政主管部...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暂停审批在责任方辖区内增加水体中...
第二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向流溪河流域排放的水污染物总量应当逐步下降,使水质达到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流溪河流域管...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条 流溪河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建设覆盖城乡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
第二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 流溪河流域内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小区、旅游宾馆、餐饮企业应当自行建设配套的污水...
第三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 向流溪河流域内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对水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流量...
第三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按照《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流溪河流域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第三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 流溪河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流溪河流域水...
第三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功能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河道岸线、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
第三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 在流溪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土流失,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源头...
第三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防治面源污染:
(一)推广测土...
第三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 流溪河流域内区农业农村、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监测本...
第四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流溪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畜禽尸体、粪便、废水...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第四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第四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流溪河流域水量调度,应当遵循统一实施、分级负责、总量控制与断面流量控制相协调的原则。
流溪河流域水资源...
第四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各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第四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和龙水库、九湾潭水库、天湖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和流溪...
第四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洪涝、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由市水务行政主管...
第四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七条 流溪河流域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四章 水资源管理 第四十八条 水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四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除符合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防洪、抗旱、供水、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域环卫保洁等公益性...
第五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存在的村庄,应当纳入当地村庄规划进行管理。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
第五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流溪河流域河道整治应当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注重水生态安全以及水环境改善和维护,保持河流自然流向和河道自...
第五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二条 流溪河干支流两岸、源头区和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作为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
第五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利用流溪河堤顶兼作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堤防安全的需要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明显的安...
第五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
第五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
第五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五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
第六十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贮存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或者新建、扩建垃圾填...
第六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对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尸体、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由生态...
第六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伐流溪河流域内生态公益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
第六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