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七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干流的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在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
相关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主要支流的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在征求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