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九条 流溪河流域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报批:
(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一)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二)因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