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八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划定并公布流溪河岸线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对流溪河岸线实行分区管理。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