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二章 流域规划 第十六条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流溪河流域内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区域综合规划。
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
编制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保障供水水源和防洪安全,严格控制水资源的过度开发,防治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