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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