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和管理流溪河流域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市水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林业园林、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广电旅游、港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电力、电信等单位以及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组成,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做好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干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
(二)指导、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执法行动;
(三)协调重大的破坏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等案件的查处;
(四)协调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村庄和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大型项目的搬迁等重大问题;
(五)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流溪河流域的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做好流溪河流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流溪河流域综合规划和干流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
(二)指导、协调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执法行动;
(三)协调重大的破坏流溪河流域生态环境等案件的查处;
(四)协调流溪河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村庄和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大型项目的搬迁等重大问题;
(五)督促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保护流溪河流域的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流溪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