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流溪河流域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属地分段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溪河流域的统一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文化广电旅游、工业和信息化、港务、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电信等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流溪河流域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流溪河流域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等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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