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协助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的相关职责。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向社会公布。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履行流溪河流域保护的相关职责。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的职责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