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制定考核办法,对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流溪河流域内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河道堤防和防洪安全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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