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指令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