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流溪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对流溪河流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未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制定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和龙水库、九湾潭水库、天湖水库和干流各梯级水工程水量调度方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洪涝、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流溪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流溪河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定期公布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对流溪河流域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者未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组织制定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和龙水库、九湾潭水库、天湖水库和干流各梯级水工程水量调度方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洪涝、干旱、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和公共水危机的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按照流溪河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要求,对流溪河流域内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