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将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者未实时监测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实时公布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