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或者新建、扩建垃圾填埋项目、垃圾焚烧项目、畜禽养殖项目、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