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林地内进行野炊、烧荒、毁林的,由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流溪河干支流源头区非林地内进行野炊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