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采伐流溪河流域内生态公益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