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对畜禽养殖场的畜禽尸体、粪便、废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未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