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或者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