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流溪河流域行政区域交接断面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并公布。流溪河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并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