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五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
(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
(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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