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利用流溪河堤顶兼作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堤防安全的需要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落实养护主体和经费;路面损坏需修复的,其修复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堤防管理单位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堤顶公路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因堤防防汛抢险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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