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四条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第五章 河道管理 第五十四条 流溪河流域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公共绿道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抢险和河道堤防管理的要求,不得损坏堤围或者影响河道行洪,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绿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6-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